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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市新北区天合路 2 号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纪凡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上述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议案已表决通过。

3、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陆顺祥、朱意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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