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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全意女士的辞职报告。全意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作,辞职后全意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全意女士的辞职报告。全意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作,辞职后全意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全意女士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全意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会议选举危加丽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危加丽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四川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硕士学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任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任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纪检部/审计法律部高级业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危加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危加丽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危加丽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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