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兴业集团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0,231,5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本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兴业集团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0,231,5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6,743,84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3,487,68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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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兴业集团自身资金需求。本次减持资金将由兴业集团用于履行《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还款义务。
2、股份来源:兴业集团通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4、减持期间:拟于公司公告本减持计划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0,231,5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6,743,84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3,487,68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及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说明
1、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2011年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时兴业集团做出的承诺
承诺内容:兴业集团承诺,若该次交易得以完成,兴业集团对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承诺时间:2011年10月24日
履行情况:履行完毕,承诺人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2)2013年兴业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兴业集团做出的承诺
承诺内容:兴业集团承诺及保证,在兴业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会要求兴业矿业收购兴业集团所持有的兴业矿业本次向兴业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兴业集团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时间:2013年11月25日
履行情况:履行完毕,承诺人不存在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3)2016年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时兴业集团做出的承诺
承诺内容:兴业集团承诺,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单位通过本次资产重组所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将不得进行转让,上述36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通过本次资产重组所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1)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的,本单位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60%可解除锁定;(2)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48个月且本单位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股份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本单位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兴业矿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单位持有兴业矿业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兴业矿业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通过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承诺时间:2016年02月23日
履行情况:该承诺仍在承诺期内,承诺持续有效且正在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兴业集团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与兴业集团此前已披露承诺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前期已披露承诺的情形。
2、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说明
兴业集团本次减持不存在以下按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风险提示及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兴业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本次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兴业集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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