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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层股权结构变动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企业管理”,持有公司3.02%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以下简称“本次变动”),为明确并延续一致行动关系,其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变动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企业管理”,持有公司3.02%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以下简称“本次变动”),为明确并延续一致行动关系,其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变动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东实”或“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乳源企业管理的通知,其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并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层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乳源企业管理原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孙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深东实为了回馈其员工过往所作出的贡献,完善企业和员工的收益共享机制,拟对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乳源企业管理的股东由浙江东阳光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伟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乳源瑶族自治县志林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乳源瑶族自治县维明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乳源瑶族自治县明荣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个深东实的员工持股平台,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动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变动前:

同时为明确并延续一致行动关系,乳源企业管理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公司股东乳源企业管理上层股权结构变动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不涉及公司新增或减少股东,乳源企业管理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亦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一致行动的范围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在下列事项中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

(1)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受影响,甲方仍依法享有该等股东权利。

(二)一致行动的方式

双方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采取下列一致行动方式: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甲方同意将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除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情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本协议送达上市公司后与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的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至事项达成时终止: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包括甲方)不再控制上市公司。

(四)相关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设定任何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

2、违约方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并不当然解除本协议,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履行本合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乳源企业管理上层股权结构变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及持股情况发生变动。本次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寓帅先生和郭梅兰女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权仍为51.33%。本次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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