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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79,581,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346,060的7.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A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聂黎明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股份742,059,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346,060的69.9828%(本公告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62,479,2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346,060的62.47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人,代表股份79,580,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346,060的7.505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79,581,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60,346,060的7.50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67,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反对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8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回避本议案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58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梁晓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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