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15: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81,003,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38.2959%。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0.0119%。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0,997,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38.29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0.0029%。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97,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74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97,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746%;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梅林、刘丽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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