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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043号)(下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043号)(下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2023年3月14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要求辞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你公司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时,你公司2022年年报预约披露日由2023年3月15日变更为2023年4月29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和立信所核实并披露:(1)公司管理层与立信所就审计工作安排、人力资源配置等年审相关事项历次沟通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分歧;(2)立信所自受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是否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不当情形;(3)立信所辞任及年报披露延期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由其他原因或事先已知晓的情况所导致。

二、请公司和大华所核实并披露:(1)公司管理层与大华所就审计工作的具体沟通过程及内容,大华所在接受聘任前是否充分履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的程序;(2)大华所在接受公司委托前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和结论;(3)大华所就审计工作的人力资源配置安排、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进展及后续安排,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相关审计、复核计划能否符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风险,如有,请充分提示。

三、请说明公司在选择大华所的过程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尤其是独立性方面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相关程序是否充分合规、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请公司应当妥善做好年报工作安排并按照进度推进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按期披露年报。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有关内容并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

请公司独立董事、持续督导机构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3年3月22日之前披露回复内容。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相关内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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