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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转债”202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银转债”)将于2023年3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3月2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3月24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银转债”)将于2023年3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3、债券代码:113057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78亿元

6、发行数量:7,8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8年3月23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0%、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8年3月2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换的股票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4、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10.24元/股

(2)最新转股价格:9.93元/股

15、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银转债”评级结果为“AAA”。

16、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中银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3月2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3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中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可转债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010-80929800

2、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联系电话:0571-87902574

3、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联系电话:010-65608165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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