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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上市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能投资”)、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投资”)、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新能源”)、华夏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融盛”)、内蒙古建胜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建胜者”)、沈阳翰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翰持”)、吉林省中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塬”)、大连中燃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燃”)等8名投资者持有的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能集团”)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辽宁能源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2022年10月31日)前六个月至《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3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高鹏、李雨宸、周忠凤、朱陕月、李朝辉、李华出具了如下书面声明与承诺:

1、高鹏

“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辽宁能源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辽宁能源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辽宁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辽宁能源。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李雨宸

“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辽宁能源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交易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 本人已知悉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并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上市公司。本人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

4.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不会再买卖辽宁能源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周忠凤

“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辽宁能源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辽宁能源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辽宁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辽宁能源。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朱陕月

“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辽宁能源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辽宁能源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辽宁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辽宁能源。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李朝辉

“1.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辽宁能源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2.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辽宁能源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辽宁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辽宁能源。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李华

“1. 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本人在其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2年8月24日)后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

2. 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本人愿意将未来出售上述核查期间购入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本人知悉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信息后,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辽宁能源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法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上述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辽宁能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辽宁能源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辽宁能源股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辽宁能源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经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华在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后仍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但其买卖辽宁能源的股票数量及金额较小,且已主动承诺愿意将未来出售核查期间购入辽宁能源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因此,核查期间李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除本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华在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后仍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但其买卖辽宁能源的股票数量及金额较小,且已主动承诺愿意将未来出售核查期间购入辽宁能源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因此,核查期间李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除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法律顾问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华在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后仍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但其买卖辽宁能源的股票数量及金额较小,且已主动承诺愿意将未来出售核查期间购入辽宁能源股票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因此,核查期间李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除法律顾问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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