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其下属公司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滕王阁”)以25,175万元为挂牌底价,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基置业”)47.5%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3-02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拟转让其持有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47.5%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其下属公司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滕王阁”)以25,175万元为挂牌底价,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基置业”)47.5%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拟转让其持有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47.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
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为转让标的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5,175万元。2023年3月22日,厦门滕王阁与中铁二局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中铁二局及同基置业需向厦门滕王阁清偿同基置业所欠厦门滕王阁的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拟转让其持有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47.5%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
二、本次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厦门滕王阁已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基置业所欠债务款项,厦门滕王阁向中铁二局转让同基置业47.5%股权所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厦门滕王阁不再持有同基置业股权。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3-02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诉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及第三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4年11月28日江西巨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该股东会决议系关于江西巨通2014年12月26日增资扩股及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刘典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及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受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审查后裁定该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经立案审查,江西省高院已决定受理该再审案件。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28)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已在2020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4)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二审判决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20年7月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61)予以披露。
关于本案再审审查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22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103)予以披露。
二、 本案再审受理情况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不服,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和九江市中院作出的“(2020)赣04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刘典平的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再审被申请人刘典平、武宁天力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江西省高院审查后裁定该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3年3月31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已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2023)赣民再68号”《受理通知书》。江西省高院经立案审查,决定受理该再审案件。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23年3月31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
2. 江西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3)赣民再68号”《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3-02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现持股比例3.5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日本联合材料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日本联合材料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的股东,在2006年3月29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10.28%降至5.08%,权益变动比例5.20%。你公司持有厦门钨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将进一步敦促相关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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