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2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外”)持有的本公司51,996,672股无限售流通股归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2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外”)持有的本公司 51,996,672 股无限售流通股归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大股东中国海外股份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票尚未完成过户。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2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对中国海外持有的公司51,996,672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以下称为“标的股票”)的冻结措施;
2)将中国海外持有的标的股票交付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银行”),用于抵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标的股票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山西银行时起转移;
3)山西银行可持本裁定至证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注:以上企业基本信息来自企查查、天眼查资料。
2、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以上企业基本信息来自企查查、天眼查资料。
(二)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二、所涉后续事宜
1、中国海外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控制权发生变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标的股票尚未完成过户。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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