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延铭先生。除徐延铭先生以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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