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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78号,以下简称批复),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78号,以下简称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通过设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长城资管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上述出资中,公司的出资为现金出资。

二、长城资管设立后,应当将其公司章程报深圳证监局备案。

三、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长城资管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准公司自身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应当认真落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五、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长城资管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公司、长城资管应当自换领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或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长城资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六、长城资管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复的要求办理长城资管设立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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