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对外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沈亚飞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523,98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近日公司收到沈亚飞女士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其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沈亚飞女士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53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公告
股东沈亚飞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对外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沈亚飞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523,98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近日公司收到沈亚飞女士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其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沈亚飞女士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减持期限届满,沈亚飞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公司2,476,569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沈亚飞女士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于股份协议转让获取的非限售流通股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价格区间为7.98元/股至10.59元/股。
自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5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沈亚飞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35%。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沈亚飞女士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时,沈亚飞女士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在累计减持达到1%时未及时通知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受到了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出具警示函措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的出具监管函措施,沈亚飞女士对此行为给公司及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沈亚飞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股东沈亚飞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54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一起诉金额共计2,303.67万元;诉讼二起诉金额共计1,075.54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两起诉讼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等5家单位提起的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和对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该两起诉讼将分别于2023年6月19日和2023年6月20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分公司;
被告二:四川营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
被告四: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
被告五: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分别与被告四和被告五签订《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入口景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云南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等6份合同,由公司负责通海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相关工程实施工作,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开展项目建设。2019年1月公司与被告一签订《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施工合作协议书》,对公司退出杞麓湖湿地公园项目及工作移交事宜进行了约定,明确乙方(即被告一)应按以下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甲方(即公司):“工程部分依据政府方审计后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乙方与政府方或杞麓湖湿地公园SPV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及审计后确定的单价作为计价依据,计算结算造价金额,结算造价下浮4.5%后作为最终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工程款根据乙方每次收到的工程款资金,依据甲方实施工程量,乙方同比例支付给甲方,直至所涵盖的项目均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款项质保金,质保期以乙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质保期一致,期满后支付。”依据前述约定,公司已实施的工程部分与被告一合并结算,被告一明确同意愿意承担对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总公司,亦应对此承担支付义务。
该项目于2021年9月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一审金额为2,445.55万元。被告三已向被告一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约60%,而公司仅在2020年1月收到被告一拨付的工程进度款211.42万元,远低于约定的拨付比例。2022年9月7日被告三向公司发出《关于2022年中秋节前不能支付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建设PPP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表明被告三具有承担被告四和被告五债务的意思表示,被告三应对被告四和被告五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上述五被告未依约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项2,196.76万元;
(2)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项自2021年9月23日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06.91万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至通海第二污水处理厂管网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负责开展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至通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管网及配套工程的实施工作,该项目于2019年12月20日办理竣工验收,2022年9月1日完成结算审计,结算金额1,047.34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至今未向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47.34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按同期LPR标准上浮20%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8.20万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未新增小额诉讼情况,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两起诉讼,法院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一和诉讼二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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