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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世华科技”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1,558,872股已于2023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21,558,872股

2、发行价格:18.0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9,999,994.48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82,571,198.64元

●预计上市时间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世华科技”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1,558,872股已于2023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顾正青先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顾正青先生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货币出资,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1,558,8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顾正青先生及其配偶蒯丽丽女士、吕刚先生、蔡惠娟女士及其配偶计建荣先生5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与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3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2月9日,发行人获得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90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5月3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4.59元/股。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09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14.59元/股的123.99%。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4、发行数量

根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金额上限39,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4.59元/股”所计算的股数,即不超过26,730,637股(含26,730,637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1,558,872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26,730,637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5、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999,994.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428,795.8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571,198.6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9,000万元。

6、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顾正青先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顾正青先生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或“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6月1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按规定于2023年6月6日17:00前将认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23年6月6日17:00前,认购对象均已及时足额缴款。

2023年6月7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账户。

2023年6月7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41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6月6日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89,999,994.48元。

2023年6月8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42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6月7日止,发行人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58,87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9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89,999,994.4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428,795.84元(不含增值税)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571,198.64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1,558,872.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61,012,326.64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631,312.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货币出资,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除顾正青先生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9名,发行价格为18.09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1,558,87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9,999,994.48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顾正青

2、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时代伯乐启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3、青岛财通汇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青岛财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4、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资管定臻宝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5、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重庆沐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实泽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华实浩瑞(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顾正青先生外,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241,072,440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后,截至2023年6月15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顾正青先生及其配偶蒯丽丽女士、吕刚先生、蔡惠娟女士及其配偶计建荣先生5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1,558,872股已于2023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1,558,8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顾正青先生及其配偶蒯丽丽女士、吕刚先生、蔡惠娟女士及其配偶计建荣先生5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吴学孔

项目协办人:李响

项目组成员:刘哲、陈蔚博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

负责人:龙海涛

经办律师:王月鹏、黄心蕊

电话:010-56500900

传真:010-56500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负责人:张彩斌

经办会计师:刘勇、纪耀、丁春荣、陈秋菊

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四)验资机构

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负责人:张彩斌

经办会计师:刘勇、纪耀

电话:0510-68798988

传真:0510-68567788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登记完成所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的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1,072,440股增加至262,631,312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蒯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87,181,669股,比例从74.0912%被动稀释到71.2716%,减少比例为2.819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100,281股,股数不变,比例由5.0194%被动稀释到4.6073%,减少比例为0.4121%,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

1、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顾正青

(2)蒯丽丽

(3)吕刚

(4)蔡惠娟

(5)计建荣

2、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9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新增21,558,8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获配8,568,269股。上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已于2023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总股本由241,072,440股增加至262,631,312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蒯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78,613,400股,比例为74.091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及其一致行动人蒯丽丽、吕刚、蔡惠娟、计建荣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87,181,669股,增加8,568,269股,比例被动稀释到71.2716%,减少比例为2.8196%。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100,281股,持股比例为5.019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100,281股,股数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到4.6073%,减少比例为0.4121%,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登记完成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90号),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58,8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999,994.48元,扣除发行费用7,428,795.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571,198.64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3年6月7日,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42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6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1: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2、3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2: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甲方1、2、3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3: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1、2、3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12001011900742389,截至2023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9,399.9994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12001012800742388,截至2023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8,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创新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12001011900742391,截至2023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2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新建高效密封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1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账号为8112001012100742392,截至2023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创新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江苏世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8112001012600742394,截至2023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新建高效密封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3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3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3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学孔、蔡福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之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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