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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3日接到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提议,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姜云涛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叶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刚先生。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人享有提案权。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3日接到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提议,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姜云涛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叶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刚先生。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人享有提案权。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为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核心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特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及核心子公司股权激励

二、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8、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三、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上述交易行为均系提议人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存在相关人员依据该办法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除前述情况外,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提议人承诺

上述提议人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回购方案为准。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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