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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就可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REITs、增加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明确公募REITs估值方法等。本次修订将自2023年11月3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15只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中欧盈选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以中欧盈选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策略增加:“对于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公募REITs适用基金合同关于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并结合基金具体情况,在“基金估值方法”部分明确:“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同时,根据各基金法律文件具体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募REITs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公募REITs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可将公募REITs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同日在官方网站(www.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披露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并揭示风险。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4、风险提示: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附表: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表: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

  ■

  

  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一、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22]188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了公开披露。

  二、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征。

  三、本基金是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的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最适宜退休日期为2040年至2050年左右的投资者购买,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并未设计针对性的投资策略,提醒投资者务必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基金设置了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五、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依照下滑曲线配置并逐年调整,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投资者的年龄结构、风险偏好及资本市场各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情况变化,可能会调整下滑曲线,从而使下滑曲线与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产生差异。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则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并说明调整的原因。

  六、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策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投资策略。具体策略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合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比将按照下滑曲线逐年调整,并预留一定的主动调整空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资产占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具体下滑曲线及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可参见下文。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如下:

  ■

  图:本基金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资产占比

  /

  ■

  九、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逐步降低整体组合的波动性,并实现风险分散的目标。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小,但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十、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认购/申购将收取认购/申购费,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设置五年锁定持有期,五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用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十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具体风险内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十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十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十五、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十六、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十七、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具体风险内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十八、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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