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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须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联系人: 唐胜杰

  邮政编码:100073

  联系电话:400-997-0188

  客服邮箱:services@xhfund.com

  公司网站: www.xhfund.com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1月6日。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h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3、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被代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1)纸面方式授权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5、授权时间的确定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6、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17时。

  六、计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

  ii.最后时间优先。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联系人: 唐胜杰

  邮政编码:100073

  客服电话:400-997-0188

  传真:010-56970970

  电子邮件: services@x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电话:0551-65161583

  3、公证机构: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林永梅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14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附件二《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文件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唐胜杰

  电话:010-56970988

  传真:010-56970970

  电子信箱:tangshengjie@xhfund.com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12月6日17:00的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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