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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 函回复(修订稿)、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修订稿) 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2023年7月13日收到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2023年7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及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中介机构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上交所对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落实函回复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与落实函回复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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