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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吉0211民初5191号)等诉讼材料,相关信息如下: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刘延中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吴宇英、李博、杜研、丁海英

  2、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7日,刘延中、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与公司、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签订《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协议约定:“哈工智能(甲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刘延中、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乙方)持有的江机民科(丙方)70%股权。

  《收购股权协议书》签订后,哈工智能从2021年6月9日至8月6日之间,累计向刘延中、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支付诚意金、股权转让款预付款合计28,999.985万元。

  因哈工智能未能按照《收购股权协议书》第四条关于本次交易中的支付方式第2款第(3)项的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刘延中、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支付交易对价58,800万元(尚欠29,800.015万元未支付)。2022年5月16日,刘延中、吴宇英、李博、丁海英、杜研与公司签订《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对《收购股权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第(3)项第三期交易对价支付安排、第四条第2款第(4)项第四期交易对价支付安排作出变更。第二条其他条款各方约定:1、若在2022年8月31日前,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支付交易对(即交易总对价的70%),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甲方愿意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违约金给乙方。本次交易终止的,双方另行签订终止协议。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支付终止本次交易的违约金或继续推进交易的各期交易对价,若各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需承担未能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罚息。3若在2022年8月31日之后,甲方未能支付第四期交易款,乙方有权终止交易,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人民3,000万元作为补偿金,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未能支付价款对应江机民科股权零对价过户至原股东名下(涉及分红需同步将分红退回给江机民科股东)。4、若本次交易终止的,则甲方应承诺于2022年9月5日通过现金或者债权抵销方式解决完毕与江机民科之间的往来款,否则甲方需承担债权金额2.9亿元的20%作为违约金。5、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6、至2022年8月31日,甲方在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需要提供后续支付义务的保障措施、并承诺重组完成后确保江机民科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独立经营,并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保护少数股东利益,若相关措施不能令乙方满意,乙方有权利终止交易,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补偿金。7、除上述条款外,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均应按照收购协议执行。第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各方约定:本协议的订立、执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签订后哈工智能亦未能按照《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二条其他条款第1项的约定在202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交易对价58,800万元(即交易总对价的70%)。

  2023年4月28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出具《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2137号。该审计报告第30其他应付款、(2)、2)期末余额中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载明:项目名称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期末余额283,000,000元,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注1载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目前该往来款项已经违约。该审计报告第35预计负债载明:预付股权收购事项违约金8,800万(注)根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之补充协议》,公司计提股权收购事项3,000万元违约金、计提与江机民科之间的往来款事项违约金5,800万元,上述事项共计提预计负债8,800万元。哈工智能在该审计报告中自认其未能按照上述《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在约定的日期完成70%交易价款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提计违约金8,800万元。

  综上所述,刘延中认为《收购股权协议书》及《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哈工智能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刘延中的合法权益,刘延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2,910万元(3,000万*97%=2,910万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97%=5,626万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已在2022年度计提8,800万元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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