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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3-08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3-08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告回购股份事项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13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注1: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总和。

  注2:前十名股东中存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特别说明:2023年11月13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27,86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1%,不纳入前十名股东列示。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注1: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总和。

  注2: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存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特别说明:2023年11月13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27,866,756股,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不纳入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列示。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3-08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6,500万元。

  2、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200万元。

  3、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前述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5、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岛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青岛银行麦岛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为苏州东方雨虹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苏州东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7、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唐山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交通银行唐山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技术公司”)之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

  8、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上海技术公司为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上海技术公司将向江苏银行黄浦支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江苏银行黄浦支行融资的借款人。上海技术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融资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

  9、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渝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商银行渝北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公司将向工商银行渝北支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工商银行渝北支行融资的借款人。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对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0,000万元(上海工程公司已将其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配至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调配后,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由原不超过40,000 万元调减为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90,000万元,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20,000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9,742.84万元,其中57,342.84万元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4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97,600万元;公司对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7.57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工程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30,0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90,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苏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13,0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唐山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7,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55,473.22万元,均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0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76,242.84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7,342.84万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4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6,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81,100万元;公司对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金额为5,387.57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87.57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2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4,8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3,0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67,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5,5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8,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8,5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68,473.22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5,473.22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87,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07年5月22日;

  2、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5158号;

  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4、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3,006,835,029.95元,负债总额1,763,913,521.8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242,921,508.10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930,563,031.11元,利润总额174,468,259.32元,净利润149,131,318.05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2,589,016,815.83元,负债总额1,284,234,516.2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304,782,299.57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32,009,708.65元,利润总额55,772,146.01元,净利润61,617,141.85元(2023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上海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6级。

  8、上海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7月28日;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集中登记地);

  3、法定代表人:王国朝;

  4、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建筑防水工程,销售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及售后服务。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6、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持有上海工程公司100%的股权,为上海技术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工程公司资产总额2,053,287,353.12元,负债总额1,484,212,364.6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69,074,988.43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497,696,396.75元,利润总额59,909,356.81元,净利润56,570,289.01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上海工程公司资产总额1,770,586,294.36元,负债总额1,268,922,928.17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01,663,366.19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03,303,267.93元,利润总额-82,468,193.86元,净利润-68,504,648.12元(2023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上海工程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上海工程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6日;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友谊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李时彦;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青岛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316,172,350.32元,负债总额910,477,905.81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05,694,444.51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430,261,568.50元,利润总额66,429,332.51元,净利润56,616,657.50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890,176,670.79元,负债总额363,241,199.28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526,935,471.51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49,539,033.71元,利润总额138,895,536.67元,净利润121,241,027.00元(2023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青岛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6级。

  8、青岛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7月15日;

  2、注册地址: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新创路3号6幢;

  3、法定代表人:汤效亮;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水泥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保温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涂装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苏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309,727,768.85元,负债总额222,733,407.82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86,994,361.03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75,430,417.49元,利润总额-12,438,802.97元,净利润-12,420,414.14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苏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470,262,961.74元,负债总额340,702,034.12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29,560,927.62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37,587,460.77元,利润总额55,365,787.15元,净利润42,566,566.59元(2023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苏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8级。

  8、苏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8月26日;

  2、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18号;

  3、法定代表人:于杰;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唐山技术公司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726,415,676.87元,负债总额1,080,510,149.3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45,905,527.51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712,789,643.40元,利润总额48,390,516.39元,净利润57,936,848.87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323,950,356.10元,负债总额514,484,750.3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809,465,605.74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32,222,715.76元,利润总额192,291,370.15元,净利润163,447,664.63元(2023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唐山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8、唐山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技术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工程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担保金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公司与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五)公司与青岛银行麦岛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岛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六)公司与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之间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保证范围及担保金额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七)公司与交通银行唐山分行之间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八)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之间的《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担保金额

  甲方对全部借款人的融资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乙方与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九)公司与工商银行渝北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保证人(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上海工程公司为上海技术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上海工程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及上海技术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61,977.3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9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6,504.1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473.2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7%。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638,177.3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8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69,704.1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8,473.2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技术公司);

  2、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工程公司);

  3、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青岛银行麦岛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之间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交通银行唐山分行之间的《保证合同》;

  8、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之间的《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

  9、公司与工商银行渝北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1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3-08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本数)。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8,7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4%;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3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37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尚未形成未来六个月明确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存在因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进而无法实施本次回购的风险。

  (5)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及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本数)的条件下,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8,7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4%;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3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37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后,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回购,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股份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3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8,7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4%。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2、按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3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37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49,719,243,647.12元,货币资金余额为4,162,856,426.7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8,935,013,737.66元,2023年1-9月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3,499,512.05元,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亿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21%、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07%。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卫国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尚未形成未来六个月明确的减持计划,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如果公司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将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则已回购未授出的股份将在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全部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存在因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进而无法实施本次回购的风险。

  5、存在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持有期限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进而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三)董事会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在本回购股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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