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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刘振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振东: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恒通股份原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恒通)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北奔重汽产品经销协议》,协议落款丙方(保证人)签字处加盖恒通股份公章。法院判决认定恒通股份依据上述协议对3899万元购车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披露关于该笔担保已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刘振东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任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违规担保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恒通股份、刘振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已经加强内控管理,修订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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