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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3年。协议双方将在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合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意向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3年。协议双方将在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合作,具体合作项目将在条件达成后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合作的具体业务及规模均以后期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合作事项可能存在交易双方、业务项目因经营状况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协议执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只涉及业务总量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合作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3、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新能源”)签订《新能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发挥各自优势,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广东省共同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双方在广东省合作开发建设6GW新能源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海上风电项目、集中式光伏项目、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等。

  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双方合作后续推进情况,在具体项目实施前,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7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岳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8号楼1层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70XE

  2、中电建新能源是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中电建新能源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中电建新能源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项目概况

  合作计划:“十四五”期间,双方在广东省合作开发建设6GW新能源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海上风电项目、集中式光伏项目、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等。

  (二)合作模式的主要内容

  1、开发主体:双方同意,合作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甲方作为投资开发主体,甲方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或甲乙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开发。

  2、工程建设:落地项目建设基于依法合规的前提,双方同意在符合招投标程序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择乙方作为EPC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乙方也可联合电建成员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落地项目EPC承包招标,EPC总承包中标合同由项目公司与中标方签订。

  3、项目投资:合作项目总投资和财务指标应满足甲方相关管控要求,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商应在甲方相关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取。合作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付款条件、金额及进度与同期市场水平一致,并满足甲方管控要求。

  甲乙双方每次合作项目实际落地后,甲方在项目具备实质性开工条件的三年内开展设备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向乙方采购储能电池、光伏逆变器(储能双向变流器)、充电桩设备,乙方需符合甲方关于供应商管理的相关条件。甲乙双方每次合作的海上风电项目实际落地后,甲方在项目具备实质性开工条件的三年内开展建设承包商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委托乙方实施海上风电安装工程。合作具体细节,在项目具备实质性落地条件,并完成申报取得建设指标后另行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作项目指标申报过程中,双方本着积极协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乙方需发挥自身优势资源,全力配合甲方进行项目申报并将指标备案/核准于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

  (2)基于双方合作项目推进安排,甲方将积极推进落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包括合作签署、及时付款等工作),以满足项目核准、建设进度要求。

  (3)甲方全面负责项目投资建设事宜,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建设,确保项目建设标准符合甲方及其上级公司建设标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须满足甲方及其上级公司相关要求。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在双方合作项目落地并备案/核准于甲方指定项目公司名下前,乙方为项目指标落地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成本等所有付出(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活动费用、市场营销成本等)均由乙方自身承担,但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合同的除外;如最终未获得项目建设指标及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则双方所有支出及成本各自承担,互不追究。

  (2)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用海的协调工作,促成项目公司与政府、村集体(或土地使用权人)达成项目用海、土地租赁合同;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接洽协商工作,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四)违约责任

  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任何一方未充分、及时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其他一方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未能够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协议的生效和失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后3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合作项目未能取得相关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备案或核准,该协议自动失效。如本协议到期后双方依然存在任意合作项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至双方合作项目开发完成。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双方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各自的优势和发展需要,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发展,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协议系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系框架性合作协议,协议双方将在框架协议指导原则下推进合作工作,具体的合作事项将在项目条件达成后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合作的具体业务及规模均以后期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合作事项可能存在交易双方、业务项目因经营状况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协议执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双方后续推进的合作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公司的控股股东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公司73,679,4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9%)转让给深圳中经大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德润世家(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各方在2023年4月9日、6月8日和8月7日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6月9日及8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3-022及2023-035号)。

  除前述事项外,本协议签订前3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动;上述人员未来3个月内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七、备查文件

  1、《新能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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