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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3号《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玉忠、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玉忠、刘斌:

  经查,在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张家港市乐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鑫投资)获配1,510.99万股,配售金额11,000.00万元。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时任控股股东刘斌关联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乐鑫投资签署《协议书》,约定乐鑫投资本次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金安全及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9%,否则陈玉忠、中国能源应以现金补足差额或者乐鑫投资有权以年化收益9%的价格向陈玉忠、中国能源或其指定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出售股份。但公司未在2018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时任控股股东刘斌,主导并签署了上述定增保底协议,且未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各项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公司将在今后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中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勤勉尽责,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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