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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林红勇先生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林红勇先生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林红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林红勇:

  经查,你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环保)独立董事,你的子女林亚滨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累计买入龙净环保股票33,300股,累计卖出龙净环保股票33,3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林红勇先生对本次违规事项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此事项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今后将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项,并进一步加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再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持续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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