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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8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8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9.69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6.83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6.5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88%。

  2、鉴于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进展情况

  1、(2022)京74民初3462号

  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所约定的贷款偿付义务,清控财务公司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对公司所持有的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99%股权、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61.79%股权、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3.4190%股权、成武德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淮安零碳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1.2953%股权、山东启迪济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85%股权、宜昌浦华长江水务有限公司90%股权、宜昌桑德经发环保有限公司95%股权、湘潭桑德农建城乡供水有限公司69%股权、鹤峰浦华水务有限公司99%股权、通城桑德隽清水务有限公司65%股权、广水浦华皓源水务有限公司80%股权、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启迪数字环卫(郑州)有限公司100%股权、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98.1081%股权申请轮候冻结,并冻结了公司在兴业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尾号为1094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荆门东宝支行尾号为8374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尾号为9369的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尾号为0002的银行账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北京金融法院已向公司发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清控财务公司支付贷款本金7亿元,逾期罚息(以7亿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各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未清偿本金计算出的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担保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相关方积极沟通以期妥善解决后续诉讼。

  2、(2022)京74民初1092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保远望”)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根据与人保远望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7,101.87万元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56)。

  北京金融法院向公司发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保远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9,601.8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8月2日为25005.939201万元;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5%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101.86741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及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相关方积极沟通以期妥善解决后续诉讼。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案件405起,涉及金额合计5,799.65万元。其中:(1)撤诉案件91件,标的金额1,580.06万元;(2)待开庭审理的案件227件,标的金额2,388.56万元;(3)一审已开庭未判决案件1件,标的金额193.38万元;(4)一审已判决案件52起,涉及索赔金额1,329.08万元,判决赔偿案件32起,金额173.65万元。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6.5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88%,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止目前,待履行金额为22.96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部分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协商过程中,相关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及公司资产情况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9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城执罚字【2023】第52号),相关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南朗流域、小隐涌流域、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流域)EPC+O(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第一标段)”项目投标,其中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等事项。2019年11月20日,该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确定由你单位牵头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标价 15.384828亿元。2020年2月20日,上述项目招标人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联合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与招标人接洽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多次督促你单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你单位均未回应,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导致招标人于2020年9月21日发出公告,视为中标联合体放弃中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102.7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538,482,800.00元千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 1,538,482.80元。”

  (二)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33号),相关内容如下:

  包头鹿城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0.120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罚款72.4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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