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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旗下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2月8日起,调低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2月8日起,调低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沪深300ETF”,场内简称“工银300”,扩位证券简称“工银沪深300ETF”)的管理费、托管费,调低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工银沪深300ETF联接”)的管理费、托管费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并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一、调低基金费率方案

  1、工银沪深300ETF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45%调低至0.15%,托管费年费率由0.1%调低至 0.05%。

  2、工银沪深300ETF联接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45%调低至0.15%,托管费年费率由0.1%调低至 0.0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25%调低至0.1%。

  二、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根据上述方案,对工银沪深300ETF、工银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进行修订,同时结合基金合同修订对托管协议相关表述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 信息。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2月8日起生效。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

  三、重要提示

  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

  ■

  (二)托管协议

  ■

  二、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

  ■

  (二)托管协议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类别

  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2月8日起为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4年2月8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20750),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三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照前一日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照前一日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者E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

  注:M为申购金额,Y 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属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工银瑞信瑞和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七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2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第七个封闭期为自上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2月18日。

  2、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2月1 9日至2024年3月15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自2024年3月16日起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5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具体费率如下 :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P>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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