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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近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盐都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农业银行盐都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2号),公司于近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166,300股,发行价格为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5,848,1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87,735.8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060,394.1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4]京会兴验字第0002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农业银行盐都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2月22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060,394.15元,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视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210 0201 0400 34996,截止2024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251,848,13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邱宇、盖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4]京会兴验字第00020002号)。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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