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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2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章宏韬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3人,董事党晔、董事舒根荣、董事胡凌飞、独立董事郑振龙、独立董事李晓玲、独立董事曹啸、独立董事刘培林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马军伟、监事方达、监事盛靖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储军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会议同意选举陈乐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军、音少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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