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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高电新”)于 2024 年2 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高电新”)于 2024 年2 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9.19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2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5.8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76元/股,成交金额1,049,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9.19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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