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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丽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丽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丽华女士自增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9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2月19日已披露的增持数量和金额)。

  2、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罗丽华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完成的告知函》,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罗丽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200,000 股(含2月19日已披露的增持数量和金额),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08.76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丽华女士

  2、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增持计划

  实施前,罗丽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73,019,77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16.67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永忠先生、罗全先生、罗永清先生、钟智刚先生共计持股140,339,42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32.0436%。

  3、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

  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4、增持主体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截止本公告日,罗丽华女士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丽华女士。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

  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因素,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增持资金安排: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

  5、增持金额:本次拟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1.00%,拟增

  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9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2月19日已披露的增持数量和金额)。

  6、增持价格: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

  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7、增持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若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连续停牌或有关原因无法实施,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或原因解除后顺延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增持主体相关承诺: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丽华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2,200,000 股(含2月19日已披露的增持数量和金额),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023%,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08.75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尾差造成。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罗丽华女士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川润股份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罗丽华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完成的告知函》;

  2、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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