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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3月5日(星期二)

  ●兑付本息金额:108元人民币/张(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3月5日(星期二)

  自2024年3月1日(可转债停止交易起始日)至2024年3月5日(可转债转股期结束日),“杭电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杭电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2号)号文批准,于2018年3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78,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即2018年3月6日~2024年3月5日),2018年3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杭电转债”,证券代码为“113505”。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杭电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8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杭电转债”将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年2月29日为“杭电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杭电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杭电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5.93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杭电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3月5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4年3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杭电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杭电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8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3月6日。

  五、兑付办法

  “杭电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杭电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3月1日(可转债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杭电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4年3月6日(可转债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杭电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 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6.4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00元人民币(含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一63167793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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