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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华娱乐)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与乐华娱乐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且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的合作机制、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与乐华娱乐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且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的合作机制、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尚待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制定,未来能为公司带来的具体业务、业务涉及的具体金额、占公司总体收入的比例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与乐华娱乐开展战略合作的初期,形成的业务合作规模可能有限,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可能并不显著。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与乐华娱乐的合作可能会受到外部竞争的影响,存在市场竞争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协议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影响,导致履约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近日,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元隆雅图”或乙方)与乐华娱乐集团(02306.HK)旗下的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娱乐”或甲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一)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如下:

  1、甲方和乙方均视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

  2、IP衍生品开发合作

  基于甲方的资源,充分发挥乙方在IP形象开发、IP文创产品的设计生产供应、营销策划与传播等方面优势,重点挖掘甲方旗下艺人的商业潜力并打造消费者喜爱的IP衍生产品,丰富产品品类,进一步提升甲方及甲方旗下艺人的关注度和曝光度,推动双方在IP衍生品开发等领域的全面商业化合作。

  3、销售渠道合作

  基于甲方的需要,充分利用乙方熟悉的各类销售场景,共同开拓销售渠道,销售渠道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线上电商平台、海外渠道销售、企业客户/礼赠品渠道采购(直接采购/定制化采购)、积分兑换、银行保险等网点零售渠道、线下授权零售店等。

  4、IP品牌管理和广告营销合作

  基于乙方的广告业务能力和资源优势,结合甲方旗下艺人资源,为品牌客户提供营销或传播解决方案,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定制化开发、明星代言、品牌联名推广、营销内容的策划制作传播等。

  5、元宇宙数字化合作

  基于乙方的元宇宙数字化业务能力和资源优势,在数字文创开发和销售、虚拟元宇宙场景及综合平台开发、利用数字虚拟产品和区块链技术营销宣传、数实结合商业化开发、数字会员私域社群管理等领域与甲方展开合作。

  双方可根据各自经营范围、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进行新领域的拓展与开发,创新业务模式,加强深度合作。

  (二)合作机制

  1、 双方同意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轮流举办战略合作工作组会议,可邀请双方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推动双方战略合作。

  2、 具体合作机制、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制定。

  (三)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十年。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1662184F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119幢E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华

  简介:乐华娱乐成立于2009年,是中国内地集艺人经纪、艺人培训、音乐制作、发行、虚拟艺人商业发展、综艺节目形式授权及艺人相关衍生品销售等多项内容于一体的中国知名艺人管理公司。乐华娱乐目前已成为包括艺人管理、音乐IP制作运营及泛娱乐业务三大互补业务板块在内的文化娱乐平台,并在打造多功能娱乐中心、直播电商、出海、短剧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布局,将不断扩大乐华的影响力。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后续合作事项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和乐华娱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能力和资源优势,丰富乐华旗下艺人和内容IP资源的运营方式,推进产品创新,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影响力,并通过优质IP与一体化营销服务的结合,为品牌营销服务打开更大的空间。

  公司与乐华娱乐开展战略合作,有利于公司深化大IP战略执行落地,将IP矩阵扩展至文娱产业,借助乐华娱乐顶级艺人和内容IP资源,提升公司在文娱IP方面的产品化和2B+2C全渠道综合运营能力,深化数实结合和AIGC等技术的场景应用,为公司IP文创业务及营销业务打开新的增长空间。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与乐华娱乐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且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的合作机制、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尚待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制定,未来能为公司带来的具体业务、业务涉及的具体金额、占公司总体收入的比例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与乐华娱乐开展战略合作的初期,形成的业务合作规模可能有限,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可能并不显著。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与乐华娱乐的合作可能会受到外部竞争的影响,存在市场竞争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协议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因素影响,导致履约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乐华娱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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