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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6-08-15 14:40:38 发布机构:华天酒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59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因委托合同纠纷,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达”)于2014年4月15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本公司、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及曹德军,要求北京浩搏向南京天达支付250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律师费,同时要求本公司、华天集团、德瑞特及曹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2014)宁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南京天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万元由南京天达负担。上述案件公司在《2013年度报告》、《2014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半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报告》等公告中予以披露。 2、南京天达和北京浩博均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分别于2015年1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上述案件,并对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江苏省高院对上述上诉案的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本案”)。本案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海晨,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莉,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莉,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莉,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德军 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7、案件事由:上诉人南京天达因与上诉人北京浩搏,被上诉人本公司、华天集团、德瑞特、曹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万元由南京天达及北京浩搏各负担8.34万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需支付的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外,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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