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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27 18:04:49 发布机构:证通电子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92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8号)核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6年9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93,888,31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6.1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511,601,88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4,351,175.42元(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43,737.7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79,194,449.94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6年8月19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11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9月8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4)。 二、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珠海华 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90)。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9月27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或“开户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或“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 银行账号:755901663610108 资金用途: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 2、银行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银行账号:20000020868200012366605 资金用途: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 3、银行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银行账号:217201016889200004 资金用途:长沙云谷数据中心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深圳泰然金谷支行 银行账号:766667717084 资金用途:证通长沙软件研发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不出售支票,不开通电话银行等自助服务(如 开通网上银行则仅开通查询功能)。甲方在乙方预留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此段协议条款内容仅适用于公司、中信建投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亮、徐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授权乙方凭甲方加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监管账户划款通知书》划款,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监管账户划款通知书》上的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不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不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负责。(此段协议条款内容仅适用于公司、中信建投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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