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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98:工商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6-09-27 22:09:20 发布机构:工商银行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2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9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其中,亲自出席13名,汪小亚董事、钟嘉年董事、柯清辉董事、洪永淼董事和杨绍信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委托出席1名,M・C・麦卡锡董事委托洪永淼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易会满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谷澍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决定聘任谷澍先生为本行行长,该任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行长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谷澍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截至本公告日,谷澍先生与本行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谷澍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近期本行部分执行董事离任,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提名谷澍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谷澍先生任本行执行董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其执行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日开始计算。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谷澍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选举谷澍先生为本行副董事长,同时兼任本行授权代表。谷澍先生的任职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后,自中国银监会核准其相关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希拉・C・贝尔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近期,本行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且按有关规定不再连任。董事会决定提名希拉・C・贝尔(SheilaColleenBair)女士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希拉・C・贝尔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核准。希拉・C・贝尔女士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希拉・C・贝尔女士简历请见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三。 截至本公告日,希拉・C・贝尔女士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易会满先生对本人的任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有表决 同意 弃权 反对 姓名 任职 权票数 票数 票数 票数 不再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13 13 0 0 易会满 不再担任薪酬委员会委员 13 13 0 0 战略委员会委员 14 14 0 0 谷澍 提名委员会委员 14 14 0 0 薪酬委员会委员 14 14 0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执行董事的任职调整情况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董事会决定对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以下调整:易会满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委员;谷澍先生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委员。 以上任职调整,在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谷澍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及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生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6年11月29日在北京召开,有关详情请参见本行另行发布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一、谷澍先生简历 二、希拉・C・贝尔女士简历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谷澍先生简历 谷澍,男,中国国籍,1967年8月出生。 谷澍先生自2013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1998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会计结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山东省分行行长等职。目前还担任标准银行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谷澍先生1990年获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附件二 希拉・C・贝尔女士简历 希拉・C・贝尔(Sheila Colleen Bair),女,美国国籍,1954年4月出生。 希拉・C・贝尔女士现任美国华盛顿学院院长、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荣誉主席、非盈利性组织沃尔克联盟(TheVolckerAlliance)的创始董事会成员、两家上市公司汤姆森路透(ThomsonReuters Corp.)和霍斯特酒店及度假村集团(HostHotels&Resort Inc)的董事、非公众公司Avant和itBit USA/Kabompo Holdings的董事、中国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 希拉・C・贝尔女士1981年至1988年担任罗伯特・多尔参议员(Robert Dole) 的研究主管、副顾问和顾问。1991年至1995年任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委员。1995年至2000年任纽约证交所政府关系副主席。2001年至2002年任美国财政部金融机构司助理秘书。2002年至2006年任马萨诸塞大学阿姆赫斯特分校金融监管政策讲席教授。2006年至2011年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2011年至2015年任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高级顾问。 希拉・C・贝尔女士1975年获美国堪萨斯大学心理学学士学位,1978年获美国堪萨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希拉・C・贝尔女士是阿默斯特学院荣誉博士、德雷塞尔大学荣誉博士、堪萨斯大学荣誉博士、马萨诸塞大学荣誉博士。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希拉・C・贝尔(SheilaColleen Bair)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任职经历涉及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领域,现任中国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并曾担任境外监管机构负责人及上市银行独立董事职务,熟悉境内外经济金融政策和实务,在金融监管、风险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职业操守良好。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希拉・C・贝尔,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希拉・C・贝尔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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