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480 证券简称:
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9月27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现对上述公告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上市交易场所、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说明
1、本期债券挂牌转让的场所
本期债券拟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2、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现有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相应条款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根据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
股本规模与营业收
入增长不相匹配时,或者当公司
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
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通过网络投票形式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3、董事会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执行现有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分红政策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披露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黄志明、冯克敏、罗珉、杨永林、周思伟、杜晓峰、李双海、冯俭、王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为:张宏鹰、张于兰、杨丽。
经公司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公司2016年9月27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不变。公司就上述补充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