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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啤酒: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0 21:26:06 发布机构:珠江啤酒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61 证券简称:珠江啤酒 公告编号:2016-062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0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3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方贵权董事长;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名,代表股份数为535,124,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0,161,768股的78.67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535,07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0,161,768股的78.66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四项议案,其中第1及第2项议案为普通议案,第3及第4项议案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此外,第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535,098,6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以下简称“占比”)为99.9952%;反对为25,600股,占比0.0048%;弃权为0股,占比0%。 (二)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选举陈平先生、宋铁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选举陈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为535,075,552票,占比99.9909%。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陈平先生的选举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为938,222票,占中小股东比95.0655%。 2.选举宋铁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同意为535,075,552票,占比99.9909%。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陈平先生的选举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为938,222票,占中小股东比95.0655%。 (三)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961,322股,占比97.4061%;反对为25,600股,占比2.5939%;弃权为0股,占比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INTERBREW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永信国际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961,322股,占中小股东比97.4061%;反对为25,600股,占中小股东比2.5939%;弃权为0股,占中小股东比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为961,322股,占比97.4061%;反对为25,600股,占比2.5939%;弃权为0股,占比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INTERBREW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永信国际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961,322股,占中小股东比97.4061%;反对为25,600股,占中小股东比2.5939%;弃权为0股,占中小股东比0%。 三、 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许子翔、周雪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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