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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8:兰州民百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11名自然人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6-10-11 17:54:10 发布机构:兰州民百 我要纠错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11名自然人股东 之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零一六年十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在甘肃省兰州市签署: 甲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民百”、“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20号 乙方: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以及洪一丹、朱宝良、毛大波、朱家辉、庞伟民、赵伟峰、周健、卢红彬、丁百永、张宏和郭德明11名自然人股东 鉴于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的最终评估值为299,719.35万元,因此,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作价情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进行了相应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1、将原协议“第二条标的资产”之“2.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修订为“2.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鉴于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的最终评估值为299,719.35万元,经各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确定为299,719.35万元”。 2、将原协议“第三条本次发行的初步方案”之“3.5发行数量”由“366,663,622股”修订为“357,700,037股”。 3、将原协议“第三条本次发行的初步方案”之“3.8现金支付部分”由“交易现金39,932.22万元”修订为“38,956.02万元”。 4、其他条款仍按照原协议所约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朱宝良、洪一丹、朱家辉、毛大波、庞伟民、赵伟峰、周健、卢红彬、丁百永、张宏、郭德明11名自然人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日 (本页无正文,系《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朱宝良、洪一丹、朱家辉、毛大波、庞伟民、赵伟峰、周健、卢红彬、丁百永、张宏、郭德明11名自然人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乙方: 法人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自然人股东: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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