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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1:新南洋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10-11 21:55:59 发布机构:新南洋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新南洋 编号:2016-059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元人民币,其个人所得税暂不扣缴,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及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10月18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10月18日 一、通过本次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本次分红方案已经2016年8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以及2016年9月9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7日本公司总股本259,076,5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726,122.08元。 (二)发放年度:2016年中期。 (三)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10月17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扣税说明: l、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2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10月18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10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6年10月17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上海起然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分红派息由公司自行发放。 (二)除上述5位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 董秘办公室电话:021�C62811383 62818544 联系电邮:yangxia@xin-ny.com;yangxiaoling@xin-ny.com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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