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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关于签订顾问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6-10-11 23:11:53 发布机构:东江环保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11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顾问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顾问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顾问聘用协议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张维仰先生为公司的高级顾问。 2、关联关系 因张维仰先生为持有公司20.94%股权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张维仰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签订顾问聘用协议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顾问聘用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因此无需股东大会批准。当日,公司与张维仰先生签订了《聘任顾问协议》。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张维仰先生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0301********4117,持有公司20.94%股权。 张维仰先生为公司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李永鹏先生为张维仰先生的外甥,公司副总裁周耀明先生为张维仰先生配偶的弟弟。除此之外,张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维仰 1、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为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聘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如继续聘请,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续签顾问聘用协议。 2、工作内容及职责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高级顾问,相关顾问工作内容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意见或建议; (2)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融资项目等的谈判以及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3)通过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甲方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品牌建设等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4)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的投融资项目以及业务拓展等提供支持和协助。 3.顾问费用 顾问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RMB 120000/月(大写每月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含税)。 日常费用开支:乙方因履行顾问工作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实报实销。 奖励:如果乙方利用其自身资源为甲方承接项目并为甲方带来收益的,或乙方因出色完成顾问工作给甲方带来收益的,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 4、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开展顾问工作,为乙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必需的资料及办公条件,保证乙方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2)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顾问费用;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顾问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4)如因故须提前解除与乙方的顾问聘用关系时,甲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合理工作安排,积极有效地履行其顾问工作内容及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义务保守在顾问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 (3)乙方有权了解与顾问事项有关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的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 (4)乙方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甲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5、协议变更及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 6、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张维仰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多年深耕环保行业,对行业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理解,为公司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及做出卓越贡献。公司本次与张维仰先生签订《顾问聘用协议》,聘请其为公司高级顾问,将充分发挥张维仰先生的行业影响力和深厚资源,助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及建议,为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投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了今年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张维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并领取董事长薪酬外,公司年初至披露日与张维仰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聘任顾问协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张维仰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多年深耕环保行业,对行业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理解,为公司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及做出卓越贡献。公司本次与张维仰先生签订《顾问聘用协议》,聘请其为公司高级顾问,将充分发挥张维仰先生的行业影响力和深厚资源,助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及建议,为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拓展、投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上述事项的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顾问聘用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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