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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9:赣粤高速关于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0-13 17:11:11 发布机构:赣粤高速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69 股票简称:赣粤高速 编号:临2016-044 债券代码:122255 债券简称:13赣粤01 债券代码:122316 债券简称:14赣粤01 债券代码:122317 债券简称:14赣粤02 债券代码:136002 债券简称:15赣粤0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0月24日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和《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简称:15赣粤02 (二)债券代码:136002 (三)发行总额:700,000,000元 (四)债券期限:7年期 (五)债券利率:3.85%/年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九)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兑付日:2022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上市日期:2015年11月12日 (十三)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15赣粤02”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和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5赣粤02”(136002)的票面利率为3.85%,本次付息每手“15赣粤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8.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30.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6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二)本次付息的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赣粤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对于截至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5赣粤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2、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要求本公司协助提供代其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15赣粤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30025 信封上请注明“15赣粤02纳税资料” 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上述QFII、RQFII的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艳、周欣 电 话:0791-86527021 传 真:0791-86527021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 邮 编:330025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萱 电 话:010-58315157 传 真:010-58568082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邮 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0064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 附表:“15赣粤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住国(地区) 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住国(地区) 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 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 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 数(人民币元) 联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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