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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8-15 14:54:21 发布机构:中利科技 我要纠错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柏兴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使公司股份增 加,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8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持股目的......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7 第七节 备查文件......7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7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柏兴 公司 指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金融 指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农银苏州投资 指 农银(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创投 指 无锡国联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农银无锡投资 指 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农银国联 指 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王柏兴及其一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变动的权 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 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王柏兴先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青海中利光纤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常熟利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利科技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宁夏中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网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南互联网证券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康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王柏兴先生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公司向国开金融、农银苏州投资、国联创投、农银无锡投资和农银国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利腾晖25.19%股权。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69,298,760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69,298,760股),非公开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41,531,068股。 王柏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7,827,337股;其控股的常熟市中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185,000股;王柏兴先生之子王伟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200,000股;王柏兴通过“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国金中利增持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7,892,527股;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导致对公司持股比例由52.27%变更为46.62%。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后,王柏兴先生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减少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52.27%被动减少至46.62%权益变动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572,232,308股,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267,827,337股,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46.80%;其控股的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185,000股,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2.83%;王柏兴先生之子王伟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200,000股,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1.26%;王柏兴通过“国 金中利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国金中利增持 2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7,892,527股,发行前股本总数的1.38%。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99,104,864股,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52.27%。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41,531,068股,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持股数量保持不变。王柏兴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股数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41.75%;王柏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数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46.6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王柏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99,104,864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94,634,361股,高管锁定股份(限售股)200,064,906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4,405,597股。 王柏兴已质押公司股份198,200,000股,其一致行动人王伟峰已质押公司股份6,130,000股。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购买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时间 增持人 增持股数(股) 2016年3月10日 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95,000 2016年5月12日 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81,300 2016年5月18日 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9,983 2016年6月13日 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409,952 国金中利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16年7月22日 4,706,292 国金中利增持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7,892,52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地址: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 联系电话:0512-52571188 传真号码:0512-5257228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中利科技集团 上市公司所在 江苏省常熟市 股份有限公司 地 东南经济开发 区常昆路8号 股票简称 中利科技 股票代码 002309 信息披露义务 王柏兴 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省常熟市 人名称 人注册地 东南经济开发 区常昆路8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份数量变化 (股份数量不人 无□ 变,但持股比例 被动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 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是■ 信息披露义务 是■ 人是否为上市 否□ 人是否为上市 否□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 人披露前拥有 299,104,864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52.27%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 后,信息披露义 299,104,864股 务人拥有权益 持股比例:46.62% 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减少:5.65%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是■ 否□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不适用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不适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柏兴 日期: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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