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电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9 09:55:12
发布机构:七星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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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6-056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下午3:00至2016年10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M2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劲松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62,586,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57.332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7,75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1.6940%。
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20,78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48.204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3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0.0693%。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805,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9.127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7,441,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8,004,372股的1.624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劲松先生、耿锦启先生、谢小明先生、赵晋荣先生、张建辉先生、杨征帆先生、邓玉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邹志文先生、朱煜先生、刘越女士、吴西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以上11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非独立董事:
6.1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张劲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2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耿锦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3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谢小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750%。
6.4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赵晋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5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张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6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杨征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7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邓玉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独立董事:
6.8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邹志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9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朱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6.10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刘越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8750%。
6.11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吴西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
上述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陈鸣先生、吕玉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孙晓斌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以上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1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陈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7.2 表决结果:同意262,57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586,253的99.9963%,选举吕玉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其他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光伏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57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49,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先生、赵力峰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