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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0 18:23:27 发布机构:湖南黄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55 证券简称:湖南黄金 公告编号:临2016-74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z2016�{1801号)核准,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70,175,43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1.4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3.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929,410.7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3,070,582.41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16]154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6年9 户名 开户银行 专项账户账号 月22日专户余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黄金洞矿业采 选1,600t/d提质扩能工程项目、大万 湖南黄金股 长沙银行 800208386502011 793,099,993.20 矿业采选1,400t/d提质扩能工程项 份有限公司 华丰支行 目、辰州矿业沃溪坑口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和辰州锑业替代原火法冶炼矿 浆电解新工艺制备精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湖南辰州矿 工行怀化 辰州矿业沃溪坑口技术改造工程项 业有限责任 沅陵辰州 1914012029200011577 0.00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 矿业支行 湖南黄金洞 浦发银行 黄金洞矿业采选1,600t/d提质扩能 矿业有限责 长沙劳动 66190155260001109 0.00 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任公司 东路支行 湖南黄金洞 长沙银行 大万矿业采选1,400t/d提质扩能工 大万矿业有 800210095601016 0.00 华丰支行 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限责任公司 新邵辰州锑 辰州锑业替代原火法冶炼矿浆电解 建行新邵 业有限责任 43050165720800000084 0.00 新工艺制备精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支行 公司 储和使用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未支付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费用29,410.79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甲方)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截止2016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793,099,993.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黄金洞矿业采选1,600t/d提质扩能工程项目、大万矿业采选1,400t/d提质扩能工程项目、辰州矿业沃溪坑口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辰州锑业替代原火法冶炼矿浆电解新工艺制备精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2016年9月22日,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荣鑫、黄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公司(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2)、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2)、黄金洞矿业全资子公司湖南黄金洞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2)、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2)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劳动东路支行(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新邵支行(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截止2016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2016年9月22日,甲方2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荣鑫、黄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劳动东路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湖南黄金洞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新邵辰州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新邵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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