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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软件: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  

2016-08-15 14:54:40 发布机构:创业软件 我要纠错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与 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利润补偿协议 二�一六年八月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 本《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8月12日在杭州签署: 上市公司: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软件”) 法定代表人:葛航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三楼 交易对方: 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粟投资”) 法定代表人:赵晔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11层1103室 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粟投资”) 法定代表人:郑红玲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11层1103室 在本协议中,创业软件、鑫粟投资、铜粟投资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鑫粟投资和铜粟投资合称“交易对方”。 鉴于: 1.创业软件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51”。 2.交易对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共同持有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杭州博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博泰服务”)100%的股权。 3.创业软件及交易对方已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购买协议》”),各方同意创业软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博泰服务100%的股权。 4.为保证创业软件及创业软件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交易对方同意作为利润承诺方,对博泰服务的利润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证博泰服务盈利切实可靠,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利润承诺方对利润的保证责任,根据《购买协议》的安排与约定,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利润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有下列含义: 用语 含义 创业软件/上市公司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拟转让且上市公司拟受让的博泰服务100%的股 标的资产 权 创业软件因向交易对方购买博泰服务100%的股权,作为支 标的股份 付对价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 利润承诺方 交易对方,即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铜粟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购买协议》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 本协议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利润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 产并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 格,包括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 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交付至交易对方在中国证 标的股份交割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股份账户,完 成股份登记的行为 标的股份交割日 办理完毕标的股份交割之日 利润承诺期/利润补偿期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做出的利润承诺期间/利 润补偿期间,即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 净利润 指经审计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利润补偿期 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就博泰服务该年度利润承诺实现 情况出具的《利润承诺期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 在利润补偿期届满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报告》 事务所出具的整个利润补偿期(三年)博泰服务利润承诺 实现情况的《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 在利润补偿期届满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减值测试报告》 事务所就博泰服务100%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的 《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公司章 指定媒体 程》的规定,披露《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 测试报告》的报刊、网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包括其 法律 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工作日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中国法定工作时间 元 人民币元 1.2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3对本协议或任何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利润承诺/补偿期 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利润补偿期为2016、2017、2018年度。 第三条承诺净利润数 交易对方承诺,博泰服务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650万元、9,950万元、11,400万元,上述三个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不低于30,000万元。 第四条实现净利润数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分别在2016、2017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博泰服务相应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2018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博泰服务在利润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本协议各方以此确定博泰服务在相应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和利润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 第五条利润差额补偿 5.1如博泰服务在利润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如博泰服务在利润承诺期内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但利润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不低于30,000万元的,视为交易对方完成其利润承诺(无需向上市公司做出补偿)。 5.2交易对方承诺:博泰服务在利润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低于30,000万元的,交易对方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 5.3各方同意,无论如何,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第六条利润补偿的实施 6.1如博泰服务在利润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低于30,000万元的,则上市公司应在《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并在《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45个工作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发出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审议关于回购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 交易对方中每一方的应补偿股份数量或金额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的交易对价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中的占比进行分配。 6.2若出现本协议第6.1条之情形发生补偿时,交易对方应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再进行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6.2.1交易对方股份补偿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6.2.1.1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利润补偿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计算结果如出现小数的,应舍去取整。 6.2.1.2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的比例)。 6.2.1.3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进行过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应将按本协议6.2.1.1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对应的分红收益,在回购股份实施前全部赠送给上市公司。 6.2.1.4如果交易对方根据协议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上市公司将以1元总价回购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该等股份。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并及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交易对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 6.2.2如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数量小于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 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如在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计算结果如出现小数的,应舍去取整。 交易对方须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6.3在利润补偿期届满后,上市公司聘请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时,先以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发行价格。 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另需由交易对方另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根据利润承诺已补偿股份总数+前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交易对方须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注:为本6.3条之目的,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标的资产期末评估值(扣除利润补偿期间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在进行本6.3条的计算时,如在利润补偿期内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利润承诺方承诺:如利润承诺方发生重大到期债务不能偿还导致可能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情况出现时,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各方均需对本协议协商、签订过程和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取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8.2各方对本协议协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也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 8.3本协议终止,本协议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审批及信息披露 9.1各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分别指派专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次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深交所办理一切审批、公告、备案、登记、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手续。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充分协助。 9.2本协议约定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利润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的披露日期不迟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期2个月,《减值测试报告》的披露日期不迟于利润补偿期届满后次年的6月30日。如因未来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项约定存在矛盾的,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10.2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但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本协议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如交易对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交易对方各方互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及政府行为。 11.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10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1.3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依约履行本协议的,将不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尽其所能减少其他方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可依法向上市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诉讼进行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与终止 13.1本协议经法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签字后成立。 13.2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3.2.1本协议经法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13.2.2《购买协议》已经生效。 13.3本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事宜的实施以《购买协议》的履行为前提。 13.4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由各方签字盖章并满足本协议第13.2条约定的条件实现后生效。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各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13.6各方同意,如果《购买协议》终止或解除,则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其他 14.1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要求,应以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所有给其他方的通知应送到本协议首页所列的该方的法定地址或该方事先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4.2本协议一式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专为《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之签署页)上市公司: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页无正文,专为《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之签署页) 交易对方: 杭州鑫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杭州铜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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