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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7:中国国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6-08-11 19:54:38 发布机构:中国国贸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 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 2016-010 债券代码: 122320 债券简称: 14 国贸 01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 2016 年 8 月 22 日 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和《 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85 号文件批准发行。 3、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国贸 01”,代码“ 122320”。 4、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 期限及利率: 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 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 如果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 信用级别: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本次付息每手“ 14 国贸 01”( 122320)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9 日。 2、 本次付息日: 2016 年 8 月 22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4 国贸 01”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 14 国贸 01”( 122320)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4.0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 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居民企业本次付 息每手“ 14 国贸 01”( 122320)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 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扣,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本次付 息每手“ 14 国贸 01”( 12232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50 元(税后)。 七、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联系人: 王京京、陈峰、廖哲 电话: 010-65052288 传真: 010-65053862 ( 二)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联系人: 崔琰、 李想 电话: 010-56839300 传真: 010-568395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传真: 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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