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利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监事,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投
票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