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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5:山东金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6-08-22 16:54:37 发布机构:山东金泰 我要纠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29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主持 人:董事长 林云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和代表股份数; (二)主持人提名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审议议案: 1、审议公司《关于修改 部分条 款的议案》(修订后)。 (四)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由公司有关董事、监事进行解答;(七)暂时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复会,总监票人宣读现场及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九)参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 关于修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修订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原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推荐方式提名。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现修改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监事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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