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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3:华丽家族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6 17:25:12 发布机构:华丽家族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16-027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0333510004002519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1102261919000016233 太上湖项目(A、B地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1102261919000016109 太上湖项目(2地块)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216110100100213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31001522917059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新设) 75010157870001604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署了《现金管理监管协议》,本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拟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加强银企战略合作,公司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丙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太上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相关存单不得质押、担保、挂失操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项骏先生、洪涛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同时出示甲方的书面授权。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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